
黄泽民委员
我国股票市场在经历了两年大幅度快速上涨的行情之后,随之掉头向下,跌幅已经高达40%多。年初以来,股价以“上蹿下跳、大幅度下跌”演绎了牛市中的熊市奇观。截至2月底,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深套其中;入市较早者,两年来的赢利已烟消云散,入市较晚者,账面浮亏高达40%的,亦不在少数。股市下跌,引起反思,这似成规律。笔者以为,研究股价短期波动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情,能否落实“公正、公开、公平”诸原则这一衡量市场健康与否的重要标准,则是管理层的职责。
公正诸原则的落实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制度保证,我国股票市场同两年前最为本质的差异是股权分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换言之,进入后股改时期的中国股票市场需要制度的建设和创新。从紧迫性看,当前有如下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
首先,大非解禁之后,对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的制度建设是稳定股票市场、避免股价大幅度波动的迫在眉睫之举。不能认为,支付了一些微薄的所谓对价之后,大股东就可以用成本极其低廉的股票在市场上不受约束的大肆套现。虽然,现在有关于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的若干规定,但是,无法满足后股改时期落实公正诸原则的要求。我以为,后股改时期对大股东买卖自家股票的规定主要应该有如下几点:(1)实行大股东减持申报制,大股东在减持自家股票前六个月,必须向监管部门申报备案,详细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减持的起讫日期、减持的速度等;(2)大股东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其减持计划和方案,在减持过程中,每减持其自身持股量的10%,必须及时公告,减持完毕,立即公告;(3)大股东在减持期间不得直接或通过关联方买入自家股票;(4)大股东在减持股票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不得买入自家股票;(5)大股东减持股票数量巨大、因减持可能引起股价大幅度下跌的,不得在短时期内集中减持;(6)大股东减持股票数量巨大,可考虑安排场外交易,即以协议价格转让给特定投资者或由证券交易所组织拍卖;(7)大股东因减持股票而退出大股东行列之时,应及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上述针对大股东减持股票的措施的基本思想是,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大股东恶意减持而导致股价暴跌、维护市场秩序从而稳定股票市场。
其次,理顺税制。从理论和实践上讲,与股票市场相关的税种有印花税、红利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开征的是前两种。长期以来,管理层把印花税作为调节股市涨跌的政策工具,而资本利得税则是悬在广大投资者头上的一把魔剑。中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因而,我们需要的是对市场的培育和呵护,没有必要把税收作为调节市场的工具,作为外生变量的税种和税率的经常变化,必将导致投资者惊慌失措,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认为,与股票投资的税种只能有两个。一是红利税,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不高,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促进股价向合理水平变动,红利税的税率与银行储蓄税率持平或低于银行储蓄税率比较合理。二是废除印花税和尚未开征的资本利得税,开征股票交易综合税。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已经相继废除了该税种,在实践中,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根本“无花”可贴,虽然谁也没见过股票的“印花”税,但每笔交易却实实在在地缴纳了印花税,于理不合,理应废除。虽然资本利得税暂未开征,但是它时刻在威胁着市场的稳定发展;股票买卖有赢有亏,中小投资者亏多赢少,赢利者缴税,亏损者无法获得退税,这样的税种对投资者极不公平;股票交易的赢亏说到底是市场参与者之间金钱的转移,社会财富总量并未因此而增加或减少,所谓资本利得是个体的而不是总量的,对此征税的总体效应是个人财富向国家的转移,这不符合党中央让人民获得资产性收入的方针。因此,废除暂未开征的资本利得税非常必要。当然,股票市场的交易也要向国家做点儿贡献,所以,我建议开征:股票交易综合税。税率以不高于目前的印花税率为宜,买方不缴纳,卖方单项缴纳。
最后,理顺市场相关各方的关系。择其要而言之。第一,证券交易所体制必须改革。目前交易所名为会员事业法人制,然而,会员大会多年没有召开,会员也无法选举交易所的负责人,实际上交易所成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行使着证监会的部分职能。名不副实的体制运转对股票市场的各方利益平衡和市场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按照国际潮流,把证券交易所改制为公司制或上市公司是不错的制度选择。第二,按照目前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个人不得从事股票交易,这个规定弊大于利。(1)全国十余万证券从业人员究竟有多少遵守这个规定,法不责众,还不如废除此规定更好;(2)不能因为是证券从业人员就剥夺他们分享股票市场发展的好处;(3)证券从业人员合法地从事股票交易,有利于发挥他们的业务特长,构成一支业余的监管方。当然,为了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必须建立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申报制度,并对他们持股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路漫漫,制度执行更为艰难,限于篇幅,择其要而言之,希望中国股票市场一路走好!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